一、契税
1、契税的概念和特点: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除具有国家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三个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独特之处:第一、契是在房产转让环节征收,每转让一次,征收一次契税。第二、契税是由取得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缴纳,这一点与其他税种有明显的区别。
2、契税的纳税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3、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和其他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30日内缴纳税款。
4、契税的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和房屋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价格核定。
三、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3、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4、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根据《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县我乡人均耕地面积与经济发展情况,我乡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21元/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