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工作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工信市场字[2009]143号)精神,为组织实施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现将有关通知精神公告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的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补贴时间及数量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三、补贴产品类型:以财政所出示的为准
四、补贴比例
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销售价格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对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已超过政策的实施时间,不予补贴。
五、补贴资金申报材料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管机构出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