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家电下乡补贴程序,加快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付进度,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积极性,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全面推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09】27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建【2009】280号)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9年10月25日起,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由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财政补贴资金,销售网点与财政所进行资金结算时需提供如下资料:(1)销售网点垫付资金结算申请表。(2)购买人已签字或指纹确认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办申领委托书》原件。(3)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发票复印件。(4)购买人户口薄(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一卡通存折复印件。(5)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原件。
农民跨市、县、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如:在赣州市购买或者在其他县市够买,不执行销售网点代垫补贴资金,要按原办法回户籍所在地财政所进行补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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