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溪乡“五送”进村入户 之九 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 三溪乡人民政府 2010-01-09 17:28:52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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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实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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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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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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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验收、发放土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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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所、规划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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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所会同有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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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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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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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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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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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部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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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民政府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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